中藥的用藥禁忌
一、用藥禁忌
所謂用藥禁忌是指藥物應用時的禁忌,主要有:配伍禁忌、妊娠禁忌、證候禁忌、服藥的飲食禁忌(忌口)。
所謂用藥禁忌是指藥物應用時的禁忌,主要有:配伍禁忌、妊娠禁忌、證候禁忌、服藥的飲食禁忌(忌口)。
- 配伍禁忌
- 反藥同用:反藥同用會增強毒性、損害機體,因而強調反藥不可同用。現代臨床與實驗研究也有不少文獻報導因反藥同用(如:貝母與烏頭、巴豆與牽牛)而引起中毒的例證;但反藥同用可起到相反相成、反抗奪積的效能,如:《醫學正傳》謂「外有大毒之疾,必有大毒之藥以攻之,又不可以常理論也」。因此古今「反藥同用」的方劑也是屢見不鮮的,如:《金匱要略》甘遂半夏湯中,將甘遂、甘草同用治留飲;赤丸以烏頭、半夏合用治寒氣厥逆。現代也有文獻報導用甘遂、甘草配伍治肝硬化及腎炎水腫;人參、五靈脂同用治冠心病;芫花、大戟、甘遂與甘草合用治結核性胸膜炎,取得了較好的效果,因此《中國藥典》1963年版明確規定「註明畏、惡、反,系指一般情況下不宜同用」。
- 十八反:《珍珠囊補遺藥性賦》「本草明言十八反,半蔞貝蘞及攻烏,藻戟遂芫俱戰草,諸參辛芍叛藜蘆。」(金.張子和.《儒門事親》)→烏頭反半夏、瓜蔞、貝母、白蘞、白及(芨);甘草反海藻、大戟、甘遂、芫花;藜蘆反諸參(包括人參、沙參、丹參、苦參)、細辛、芍藥。【註】《本草綱目》增加「玄蔘」,因此實有「十九反」。
- 十九畏:「硫磺原是火中精,朴硝一見便相爭。水銀莫與砒霜見,狼毒最怕密陀僧。巴豆性烈最為上,偏與牽牛不順情。丁香莫與鬱金見,牙硝難合京三棱。川烏草烏不順犀,人參最怕五靈脂。官桂善能調冷氣,若逢石脂便相欺。大凡修合看順逆,炮熅炙燇莫相依。」(明.劉純.《醫經小學》)→硫黃畏朴硝、水銀畏砒霜 、狼毒畏密陀僧、巴豆畏牽牛、丁香畏鬱金、牙硝畏三棱、川烏與草烏畏犀角、人參畏五靈脂、官桂畏赤石脂。
- 妊娠禁忌
- 指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,所以應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。
- 根據藥物對胎元和孕婦損害程度的不同,通常可分禁用和慎用兩類。慎用類包括通經去瘀,行氣破滯及辛熱滑利之品,如:桃仁、紅花、牛膝、大黃、芒硝、枳實,附子、肉桂、乾薑,木通、冬葵子、瞿麥等;禁用類是指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,如巴豆、牽牛、大戟、商陸、麝香、三稜、莪术、水蛭、斑蝥、雄黃、砒霜等。
- 臨床上對於妊娠禁忌藥(尤其禁用類),如無特殊必要應避免使用,以免醫療事故發生;慎用類,孕婦患病並非絕對禁止,應注意辨證準確,以掌握好劑量與療程,並通過恰當的炮制和配伍,盡量減輕藥物對妊娠的危害,做到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。
- 證侯禁忌
- 因為中藥藥性不同,作用各有專長和一定的適應範圍,因此臨床用藥也就有所禁忌,稱證候禁忌,如:麻黃性味辛溫功能發汗解表、散風寒、能宣肺平喘利尿,故只適宜於外感風寒表實無汗或肺氣不宣的喘咳,而對表虛自汗及陰虛盜汗、肺腎虛喘則應禁止使用;黃精甘平,功能滋陰補肺、補脾益氣,主要用於肺虛燥咳、脾胃虛弱及腎虛精虧的病證,但因其性質滋膩,易助濕邪,因此凡脾虛有濕、咳嗽痰多以及中寒便溏者則不宜服用。所以除了藥性極為平和者無須禁忌外,一般藥物都有證候用藥禁忌,其內容詳見各論中每味藥物的"使用注意"部分。
- 服藥時的飲食禁忌(忌口)
- 指服藥期間對某些食物的禁忌,也就是通常所說的「禁口」或「忌口」。
- 一般在病人服藥期間,均應忌食生冷、辛熱、油膩、腥羶、有刺激性的食物。
- 根據患者病情的不同,飲食禁忌也有區別,如:熱性病應忌食辛辣、油膩、煎炸類食物、寒性病應忌食肥肉、脂肪、動物內臟及煙、酒;肝陽上亢,頭暈目眩、煩躁易怒等應忌食辛熱助陽之品(胡椒、辣椒、大蒜、白酒等);脾胃虛弱者應忌食油炸粘膩、不易消化的食物;瘡瘍、皮膚病患者,應忌食魚、蝦、蟹等腥羶及辛辣刺激性食品。
二、參考資料
高學敏、張廷模、張俊榮、郭建生、於虹、任漢陽、劉樹民、曲京峰、宋捷民、張冰、楊柏
燦、邱頌平、週禎祥、胡錫琴、鐘贛生、唐德才、部守琴、崔撼難、王永炎、顏正華
(2012).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教材(二版).中國:中國醫藥出版社出版。
蔡翠芳(2014).中藥基本理論知識.中國:中國醫藥出版社出版。
游智勝(2018).中醫方藥學.長庚大學中醫學系.桃園市、臺灣:長庚大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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